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03民初1702号之二
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嘉应西路农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黄穗慧,均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6号店。
法定代表人:梁育泉。
被告: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12号巷店。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
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
被告:大埔县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双溪。
法定代表人:梁卫平。
被告:梅州市宏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双溪村原双溪水泥厂内(211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发扬。
被告:梁卫平,男,汉族,住址:梅州市大埔县。
被告:陈俊房,男,汉族,住址:梅州市大埔县。
被告:刘思平,男,汉族,住址:梅州市大埔县。
被告:梁小红,女,汉族,住址:梅州市大埔县居民。
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埔县伟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水泥有限公司、梁卫平、陈俊房、刘思平、梁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43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妮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