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422民初1131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胜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 人民陪审员  李碧玉
法官 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饶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