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邕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邕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1167号
原告: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钦州市金陶坭兴有限公司土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0719774769。
法定代表人:何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林,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邕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9层9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QT9130。
法定代表人:杨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邕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