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713号
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城中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