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91民初33号
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TB2RP7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县城响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9016883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旺盛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日1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港优步花园二期幼儿园景观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绿化工程款45000元,如有违反将处违约金每天1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000元便不再履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旺盛园林公司辩称:1、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优步花园二期幼儿园景观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240000元,工程质量要求全部栽植的**两年内成活率达到100%,并约定了付款节点。2、合同签订后,被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5月8日,被告已付款项150000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将死亡的**进行更换,原告拒不更换,被告只能自行补植。2021年5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更换**,原告称没有钱购买**,无奈之下,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提前支付合同款项,用以该项目的整改和补苗,原告也表示认可。因为发包方验收需要,如果不进行整改和补苗,被告无法进行结算,无奈之下,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要求原告将案涉的项目上的**进行更换。至此,被告共向原告付款180000元。3、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养护义务,也未保证所栽植的**成活率达到100%,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原告更换死苗,原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养护且已经达到成活率100%的标准,其要求被告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请事实不清,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被告旺盛园林公司承包了**港天峻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置地公司”)发包的**港优步花园二期项目幼儿园景观工程,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合同》未约定禁止分包。
2020年3月31日,被告旺盛园林公司(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旺盛园林公司将优步花园二期幼儿园景观工程中的绿化部分分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清单中指定的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所有**均需达到图纸及清单设计要求,保质保量保效果保成活,全部栽植的**二年内成活率达100%。工程合同总价240000元(含税价),其中大苗价格按照合同后附表执行,小苗部分按照乙方所报品种按最终实际栽植面积计算(所有**数量及规格严格按照图纸及清单要求执行,超过图纸及清单部分甲方不计价格,少于图纸及清单部分甲方有权扣除中标价相对应的数量金额,所有价格含**费、运输费、栽植费、二年内树苗死亡更换及期间二年养护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第四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及***球类**进场付总价款的5万元;2、施工结束付5万元;3、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付5万元(甲方拿到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时间应在2020年4月中旬,以**地产出具的验收表为准;4、养护一年后,所栽**成活率达100%,付4.5万元;5、再养护一年后,工程移交合格后及栽植**成活率达100%付清余额。第七条:本工程养护期为二年,二年内如有**死亡,全部由乙方无偿予以更换,并须保证更换**的成活及质量。第十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2、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不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第十一条解除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一方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视为违约。有违反以上条款将处每天1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
原告***公司于合同签订前已进场施工。**港优步花园二期项目幼儿园景观工程于2020年4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及之前的节点工程款15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按期支付。通过原、被告双方现场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养护期内有**死亡现象,2020年5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补植**,并称如原告不补植,被告将自行补植,补植费用将从养护费中扣除。原告方人员次日回复“刚浇完水”。2021年5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转账第一年养护期工程款20000元,并要求抓紧整改补苗。2021年8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转账第一年养护期工程款10000元,并发送现场视频反映养护及补苗不到位。原告方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发送养护现场照片,反馈已正常维护。被告之后未再付款,故第一年养护期款仅支付30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第一年养护期未付节点款15000元,保留对第二年养护期节点款45000元另案主张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部分陈述,原告***公司举证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旺盛园林公司举证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景观工程合同》、验收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及视频、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旺盛园林公司将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截至第一年养护期结束,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被告已付180000元,尚欠付15000元。关于被告辩称第一年养护期内**成活率未达到100%,被告自行补苗,应扣除原告15000元养护费的意见,本院认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在养护期内承担质保责任,如原告未履行养护义务,导致被告自行养护产生费用,可以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原被告双方约定养护期二年,第一年养护期从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曾于2020年5月25日对原告补苗不及时的问题进行督促,原告随后进行了养护,被告并未提供因原告怠于养护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且**受季节、气候的影响,难免出现死苗,**养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苛求随时达到100%成活率状态。因此,被告主张扣除第一年养护期的节点工程款1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在养护期内确有养护延迟的情况,被告也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提出抗辩,本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第一年养护期届满之日起即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22日为43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69.50元,被告苏州旺盛园林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权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