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99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中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第五期A2座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LFJ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6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中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1809号],申请人佛山市中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8189.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中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8189.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中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