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欧维兰诺门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8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211。 法定代表人:**进,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维兰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大道东8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顺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佛山市欧维兰诺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兰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欧维兰诺公司、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欧维兰诺公司向***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诉讼保函费用1000元;2.判令***、***、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对欧维兰诺公司所欠货款340752.62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10000元、诉讼保函费用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货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以8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146.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14.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欧维兰诺公司、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欧维兰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导案涉交易合同签订、下单、对账等重要环节,应对欧维兰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应在未付清欧维兰诺公司款项的范围内对***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1.关于合同性质问题。***公司就供应云浮市体育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建材一事,分别与欧维兰诺公司、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其中,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合同性质并在《铝材采购合同》**、签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关于付款责任问题。***公司与欧维兰诺公司、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的《订货合同》《铝材采购合同》均无豁免广东建筑工程公司付款责任的约定,可见两者均有付款义务。鉴于欧维兰诺公司自认承担付款责任,而广东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货物的实际受益人,其应在未付清欧维兰诺公司款项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若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欧维兰诺公司款项,则须对欧维兰诺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公司直接损失,应由欧维兰诺公司赔偿,***、***、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铝材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且***公司与欧维兰诺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第五条确认违约方承担《铝材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款。鉴于守约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即由欧维兰诺公司赔偿***公司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欧维兰诺公司针对***公司上诉请求辩称,请求驳回***公司上诉请求。(一)由于***公司与欧维兰诺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故***公司该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二)***非欧维兰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亦非夫妻关系,***在案涉交易中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故***公司要求***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广东建筑工程公司针对***公司上诉请求辩称,请求驳回***公司对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案涉还款的依据为《订货合同》以及其与欧维兰诺公司、***签订的对账清单。另外,《订货合同》第五条明确载明,关于***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云浮市体育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实际订货方为欧维兰诺公司,***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纯属配合欧维兰诺公司的工作,包括付款方式、违约罚款等所有合同条款均由欧维兰诺公司负全责,***公司概不负责。因此,《铝材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均不发生效力,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并非案涉交易当事人,无须对本案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要求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欧维兰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欧维兰诺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34075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以8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146.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14.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虽然欧维兰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为月利2%,但一审以该约定利息明显过高为由,酌定以欧维兰诺公司拖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交易过程中,***公司在交易中存在延迟交付货物的情况,其自身也存在违约行为,且欧维兰诺公司在履行《订货合同》时因疫情比较严重导致经营以及资金周转都存在困难。因此,一审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也明显过高,应重新酌定。 ***公司针对欧维兰诺公司上诉请求辩称,一审认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利息的计算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广东建筑工程公司针对欧维兰诺公司上诉请求述称,《订货合同》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利息问题由法院认定。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维兰诺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340752.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以8299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146.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14.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判令欧维兰诺公司向***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3.判令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对欧维兰诺公司所欠货款340752.62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欧维兰诺公司、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欧维兰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4075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以8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1.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146.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14.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4363.5元、财产保全费2996元,由欧维兰诺公司、***共同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形;(三)***公司主***费、保全保险费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与***为夫妻关系、***为欧维兰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张***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虽***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铝材购销合同》,但案涉《订货合同》已明确约定***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属于配合欧维兰诺公司商务工作,合同内的条款均由欧维兰诺公司负责,***公司概不负责。可见***公司签约时已明知其合同相对方为欧维兰诺公司,并未在***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结合案涉货物供货、对账、结算等均在***公司与欧维兰诺公司之间进行,故***公司主张广东建筑工程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案涉《订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2%月利支付利息,存在过高的情形,一审已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欧维兰诺公司主张上述标准仍属过高,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案涉《订货合同》第五条约定,***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配合欧维兰诺公司商务工作,合同条款等所有均由欧维兰诺公司负全责,***公司概不负责。可见双方是约定由欧维兰诺公司承担《铝材采购合同》项下合同义务。广东建筑工程公司本案中亦辩称其是向欧维兰诺公司采购铝材。故此,***公司以上述合同条款为由,主张欧维兰诺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欧维兰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3元,由上诉人广东顺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7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欧维兰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玮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