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6583号之一
原告:广州中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迎新路6号1栋401室-D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17M0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038103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中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中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