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

***与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亨通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执保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乐陵枣城街南大街634号。组织机构代码:7941290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亨通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318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亨通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亨通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68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亨通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687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