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82号
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负责人:刘健。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
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