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某某暖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3457号
原告:鄄城***暖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陈王办事处东昌社区王建场村2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5092173XP
法定代表人:李慧民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温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历山公园七巧板幼儿园南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AMOY66
负责人:刘健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陵州路4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BY3BG7L
法定代表人:刘健
原告鄄城***暖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鄄城***暖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暖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含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