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159号 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井阳阳,经理。 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井阳阳,经理。 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井阳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源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