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291行审12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301444215XD,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红东,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龙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
二、申请事项:
拆除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执行依据:
泰自然资罚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查明事实:
2020年6月23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08年3月起,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市广陵镇龙王村三组、四组2126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其中62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泰兴市广陵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执行依据的审查:
1.是否缺乏职权依据(否);
2.是否明显滥用职权(否);
3.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否);
4.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否);
5.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
6.行政处罚的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否)。
六、裁定主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拆除泰兴市金艳门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处罚决定。由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杜 屏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肖云璐
书 记 员 陆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