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鄄城祥康医院、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鄄城祥康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建设街与临商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工业园正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鄄城祥康医院(以下简称祥康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康医院申请再审称,2015年5月6日,祥康医院与中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瑞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手术室净化装修、中央空调设备及消防安装。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中瑞公司向祥康医院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后,祥康医院多次催促,中瑞公司一直未提交资料。二审认定案涉消防工程已经实际使用,与事实不符,判令祥康医院支付剩余工程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中瑞公司无消防安装资质,双方签订的关于消防安装工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审判决祥康医院支付全部工程款,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瑞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祥康医院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祥康医院负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但其并未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也未向中瑞公司提供消防设计图纸等文件,不利后果不应由中瑞公司承担,祥康医院应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祥康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祥康医院与中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包括消防安装在内的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祥康医院已经投入使用。祥康医院以对方未提供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中瑞公司剩余98000元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案涉消防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祥康医院应向中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鄄城祥康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鄄城祥康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武俐
审判员蔚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梅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