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30民初296号
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工业园正兴路**。
被告:潍坊新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东小河村**。
被告:牟×,山东省昌乐县团结路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新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潍坊新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新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牟×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405.5元,由原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