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282号之一
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天衢东路5168号山东舒伯空调系统有限公司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宋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工业园正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津,总经理。
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元、保全费1966元,由原告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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