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8960号
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白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玲玲,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浩松。
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洛阳高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