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纵恒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为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3民初926号
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3号工业园津晶城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38924137。
法定代表人:***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为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安义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9371079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为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7元,减半收取计7433.5元,由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