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民算2-5号
申请人: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2月11日,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清算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化公司清算组提交的《绿化公司清算报告》显示清算方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对《绿化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基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绿化公司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希希
审 判 员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贾约瑞
代书 记员  夏 琦
附:《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3民算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方案》,清算组已于2018年12月3日将清算财产全部分配完结,现将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总额
清算组接收的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012,485.49元,其中货币财产1,145,841.91元、应收周跃债权866,643.58元。上述财产未设定抵押权。
二、已经分配的清算财产情况
(一)清偿清算费用情况
1.清算组清算期间已经支付清算费用59,311.00元。
2.截至2018年12月3日止,清算组支付清算组报酬115,788.00元(货币部分),支付案件受理费11,450.00元。
以上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合计186,549.00元。此外,应收债权部分财产应收清算组报酬77,998.00元,由于尚未执行到相应款项,暂时不收取,后续视情收取。
(二)清偿债权情况
清算期间共申报确认2户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908,296.15元,清偿比例为100%,清算组已经向其清偿完毕。
货币部分清算财产支付以上款项后,剩余50,996.76元,其中10,996.76元(与裁定书金额差异3,895.00元系法院受理费预提差异)预留作为后续注销费用及档案存储等费用。
(三)向股东分配情况
可用于向股东分配的货币部分清算财产为40,000.00元,其中应付温州林业实业总公司21,600.00元,应付温州市林业局18,400.00元;可用于向股东分配的应收债权部分清算财产为788,645.58元,其中应付温州林业实业总公司425,868.61元,应付温州市林业局362,776.97元。
根据温州市林业局及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说明,温州市林业局有关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配权益划转给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接收。
截至2018年12月3日止,清算组已实际支付温州林业实业总公司21,600.00元,实际支付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400.00元。应收周跃债权部分财产各方一致同意暂时由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持有,待实际执行款到位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