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民初464号
原告: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4号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林业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林业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潮、被告温州市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温州市林业局补缴出资4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温州市林业局负担。事实和理由:绿化公司于1996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林官乐投资比例为46%,该股权为国有股份,实际股东为温州市林业局。2007年11月19日绿化公司增资1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温州市林业局增资46万元。2016年2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民算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业公司对绿化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6)浙03民算2-1号决定书,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绿化公司清算组,***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期间,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绿化公司2007年12月对瑞安市花园绿化苗木合作社投资100万元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发现绿化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启动资金以实施相关《委托育苗协议》,2007年11月19日增资的100万元亦未实际到位。
温州市林业局辩称:1.林官乐的股东身份为组织安排,其实际上确未出资,不享有也不履行股东义务,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为国有股份。2.涉案股份已划转给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集团),应由其承担补缴出资责任。涉案股权已于2013年2月18日经任**副市长批示同意划转,温州市林业局不再享有划转企业所对应的任何权益和义务。被划转企业全部资产由农投集团接收后,将根据国资委批准同意的整合重组方案进行整合重组。接收后被划转企业债权债务将由农投集团二级公司整合重组方案中的归属企业来承担。诉讼过程中,温州市林业局确认涉案46%股份划转交接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绿化公司于1996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林官乐投资比例为46%,该股份实际为温州市林业局所有,属国有股份。2007年11月19日,绿化公司增资1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6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浙03民算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业公司对绿化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6)浙03民算2-1号决定书,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绿化公司清算组,***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期间,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绿化公司2007年12月对瑞安市花园绿化苗木合作社投资100万元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发现绿化公司2007年11月19日增资的100万元未实际到位。2013年2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抄告单载明,***副市长批示同意将绿化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农投集团。涉案46%股份划转交接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温州市林业局作为绿化公司占比46%的实际股东,未缴纳增资款4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绿化公司要求温州市林业局补缴出资46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温州市林业局辩称涉案46%国有股权已划转给农投集团,应由农投集团承担相应责任,但其亦陈述涉案46%股权的划转交接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因此,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市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原告温州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出资46万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温州市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谢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