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华跃冰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华跃冰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满洲里华跃冰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华跃冰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原审被告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予再审。事实与理由:蒙源公司与深蒙公司之间非合伙关系,不应对深蒙公司与华跃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诉争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纠纷,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应由其承担合同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协议双方涉嫌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
华跃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蒙源公司的申请。事实与理由:蒙源公司与深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额尔古纳市冬季旅游活动项目,且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双方应为联营关系;蒙源公司与深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深蒙公司代为签订相应合同文书,故深蒙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蒙源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其承揽施工的额尔古纳市冬季旅游相关项目,不论是否经过招投标,均不影响发包人给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及现有证据,蒙源公司与深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由深蒙公司负责为项目筹建资金或以工程代建方式筹集,相应合同文书等由深蒙公司代为签订”及“对深蒙公司承担柒百万的成本费用,在项目收入无法弥补该费用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50%的偿还责任,但蒙源公司还款最高不超过贰百万元”,且深蒙公司在与华跃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向华跃公司明示了《合作协议》相关内容,蒙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偿还案涉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蒙源公司在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蒙源公司所提“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协议双方涉嫌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申请理由,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蒙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朱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