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4执328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口岸旅检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上库力农场机关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多多,经理。
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司法局一楼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红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蒙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8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706011.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深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京 卫
审判员 额尔德尼
审判员 雷 宝 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哲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