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7执47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军,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本院在执行伊金霍洛旗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有工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执行员高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