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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易兴建材国际博览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伊金***国税局职工,现住,系***妻子。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伊金***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2、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予以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划拨了16504.43元并支付给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蒙K×××**号沃尔沃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暂未扣押,因此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伊金**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拍卖款96496.57元,扣除执行费12400元,剩余84096.57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4、2021年8月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轮候冻结了***在(2016)内0627执1265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 5.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182876元,尚有81712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费1240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高 雄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