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7执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北路水井街。
法定代表人:白雪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
法定代表人:陶光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当事人双方实际出资人暂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出“待当事人双方实际出资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资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7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王琎煜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