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坪县荣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廖毅。
住址:华坪县。
被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雪松。
住址:华坪县。
被执行人:李恩学,男,1973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华坪县。
本院在执行华坪县荣华法律服务所与华坪县建筑公司、李恩学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坪县荣华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6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云0723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2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77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实际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李恩学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公司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李恩学名下均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华坪县建筑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恩学名下的房产抵押于银行且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已被拍卖成交。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李恩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为执行到位金额为5320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本案中不宜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执7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光萍
审判员 周 祥
审判员 陈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