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723民初57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春,云南伸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坪县建筑公司。
住所地:华坪县中心镇水井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723000000395。
法定代表人:白雪松。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29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在承建宁蒗县马家窝子煤矿新建厂区项目过程中,被告为该建设项目供应标砖及毛石材料。双方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宁蒗县马家窝子煤矿新建厂区项目工程标砖及毛石材料买卖合同》,确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标砖1650千匹,每千匹单价450元,毛石4600立方,每立方单价12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材料款1294500元。被告逾期未付欠款,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华坪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294500元。
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被告华坪县建筑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庆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