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坪县建筑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9260173,住所地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北路水井街。
法定代表人:白雪松,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华坪县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我院进行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我院已对公司限制高消费,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笔执行标的,我院也参与分配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724执8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辉
审判员 彭建华
审判员 林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和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