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佛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947465。
法定代表人:蔡成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08923468K。
法定代表人:薛科峰。
乐山佛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112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以及到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保险公司、被执行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登记、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一、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品尚春天有不动产。二、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保证金账户为12×××49,余额为1876052.66元;其在中国建设行的保证金账户为51×××59,余额为2318080.86元。我院向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夹江县(产权证号:川(2018)夹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729号)的房产。
我院于2019年8月1日对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行银行的保证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其中,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已于2019年1月30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执614号裁定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080.86元。因上述不动产暂无法处置,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惩戒措施:1、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了信用惩戒。2019年11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乐山佛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乐山佛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燕萍
审 判 员 肖 红
审 判 员 杨松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李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