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8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1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4439E。
法定代表人:尤修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经人民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方萍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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