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73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1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4439E。
法定代表人:尤修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水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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