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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和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26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49738-4)。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65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4439E)。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20400元,执行费1706元,诉讼费1354元,共计123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和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4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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