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3180号之一
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546K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