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40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546K6L。
法定代表人:罗忠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408财产保全裁定,本案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