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875号
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罗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小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小徐村。
负责人:徐树政,村主任。
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小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