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源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一二六中学校与长春市天源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948号
原告:长春市一二六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
法定代表人:辛仁杏,校长。
被告:长春市天源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126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战芹,经理。
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一二六中学校与被告长春市天源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一二六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