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

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武侯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前,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声波,。
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原告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声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所属牡丹、荷花池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承租了原告的架管、扣件,并同时产生了租金、赔偿费等,经双方核算截至2007年9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赔偿费91409.72元,被告于2007年9月4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要无果。2008年9月3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但仍未予以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赔偿费91409.72元及2007年9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暂计至2008年10月4日为7129.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二处牡丹、荷花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进行房屋施工过程中,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出租施工所用的架管、扣件,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0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租金欠条》,确认“截止2007年9月3日,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二处牡丹工地欠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租金72707.07元,荷花池工地欠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租金、赔偿费18702.65元,两项工程合计欠91409.72元”。被告经理部***签写“情况属实”,并签名捺印,被告在其上加盖了公司印章。2008年9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租金欠条》,对前述欠款事实再次确认。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金欠条》2份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起诉所称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确已达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份《租金欠条》所确认的租金、赔偿费91409.72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赔偿费91409.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确已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07年9月5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赔偿费共计91409.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向原告成都腾飞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赖武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