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金牛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煤炭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根诉称,1997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第二项目部在承建文殊院住宅小区1号工程(以下简称”西道庭苑”)时,原告向该工程供应材料,经结算,第二项目部欠原告货款30687元。2008年3月5日第二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欠原告西道庭苑工程材料款30687元,待法院解除西道庭苑工程款冻结后支付。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建设的西道庭苑工程拍卖的价款应优先清偿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687元及利息6137元。二、被告以”西道庭苑”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支付上述款项。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煤建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为被告煤建公司第二项目部承建的文殊院住宅小区1号工程供应原材料石灰,后经结算,第二项目部尚欠原告材料款30687元。2008年3月5日,第二项目部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材料款30687元,并承诺在法院解除西道庭苑工程款冻结后支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二项目部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第二项目部供应了材料,第二项目部应支付相应材料款。由于第二项目部系被告的内设机构,第二项目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煤建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306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是从第二项目部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至起诉时止,由于欠条承诺的付款时间是待法院解除冻结后,付款的具体日期不能确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以”西道庭苑”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煤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306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煤建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煤建公司支付材料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