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533号
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工商大街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275515597。
被申请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0001-24丘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592475375M。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被申请人唐山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7WRHP4M。
被申请人**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9355715F。
被申请人**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台子镇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7220681Q。
被申请人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浅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53744253H。
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