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546号 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工商大街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2755155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生态城未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9AU4K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61996477M。 法定代表人曹年付,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7WRHP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93557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台子镇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722068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4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市万世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伟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