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26民初5574号之二
原告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梅县星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峰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