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640号之二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汀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关大街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YEB1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汀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