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3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宝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颂,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玉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大维
书 记 员 余政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