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8690号
原告:北京***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任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270(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9J754G。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尚,北京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伟,北京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前海路 1428号南岗商务大厦 703A 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7531X。
法定代表人:卿安永, 经理。
原告北京***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伟到庭参加诉讼,长桥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长桥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款1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长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长桥公司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长桥公司就《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叠翠庭院小区家装项目》向***公司采购橱柜、烟机等设备,***公司按需供货并安装,长桥公司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为长桥公司提供了该家装项目设备的供货及安装,长桥公司共需支付21万元合同款,已支付11万元,尚欠***公司到期合同价款10万元。长桥公司欠款后,***公司多次与其沟通付款,但长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2021年10月20日,***公司向长桥公司发送《律师函》,长桥公司已签收,但仍未与长桥公司沟通任何付款事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长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向我院提交了答辩状。长桥公司辩称,一、本案虽然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是事实表面上是买卖合同纠纷,并且该交易并未实际发生。1、《供应商合作协议》中并没有关于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验收的标准及方法等承揽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具备《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及特征。***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无设计图纸等证据。故案由不应是承揽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2、***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材料买卖,均为设计服务,故本案***公司属于超范围经营。二、长桥公司不认可交易真实性,长桥公司不认可***公司所提供的对账单,对账单签字并无长桥公司授权,并且***公司未提供安装单、出货单等,长桥公司无法知晓***公司出具的确认单是否在发票之后。三、***公司擅自开具的金额没有证据足以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正)》第一条以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补充提供相关出货单以及结算单等证据证明最终金额。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供应商合作协议;
二、对账明细单;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张;
五、律师函;
六、EMS 签收查询单;
七、***公司定做橱柜时所留存的部分图纸;
八、聊天记录截图(群聊名称为叠翠庭院长桥);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国之妻张柳琴与长桥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培的微信聊天记录;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国之妻张柳琴与长桥公司涉案工地负责人李小明微信聊天记录;
十一、叠翠庭院 60 套装修结算明细;
十二、甲方验收人员杨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国之妻张柳琴的微信聊天记录;
十三、发票抵税截图。
长桥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5日,长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本次《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叠翠庭院小区家装项目》供货及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1.1甲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橱柜,烟机,水盆,龙头,产品规格、型号、产品等级款式以甲方确定的图纸为准。1.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装配房屋;1.3交货时间:乙方根据甲方的供货要求进行供货,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交货通知进行产品生产,并在规定时间上门安装。第二条交验货及施工验收2.1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标准代号等,货物在安装完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2乙方对已确定的安装方案不得私自改动,如遇装修方案需要变更,应及时与需方相应负责人邮件确定具体变更方案;2.3乙方应严格按照派工单中所列时效进行交货或施工,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交货或施工的,应24小时内与需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并获得邮件确认;2.4橱柜安装完毕后,甲方项目部根据乙方提交的验收报告,在日期内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提出的(合同要求范围以内)意见若需要整改,乙方须在日内完成。若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5乙方需保证己方施工人员的工作背景、素质及行为,若因供方施工人员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工作规定等行为导致需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停单处理......第四条支付方式 4.1乙方负责上门测量尺寸,测量完成后交由甲方相关负责人确认,确认无误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的30%作为
预付款;4.2乙方将全部产品制作并安装完成后,由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确认,完成验收后乙方即可将安装完毕产品列入账单。由乙方对账单进行汇总并交由甲方核对。甲方对对账单无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剩余70%工程款。第五条违约责任 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2因为产品未按设计规定的要求制作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甲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直至验收合格等。供应商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产品制作、安装义务。2020年11月16日,长桥公司工地负责人李培在***公司出具的深圳长桥公司叠翠庭院橱柜明细表上签字,并注明“属实”字样。长桥公司叠翠庭院橱柜明细表上载明总计定作物款为21万元。2020年3月29日,***公司为长桥公司开具两张总计金额为2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25日和11月23日,长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公司4.5万元、6.5万元。现长桥公司尚欠***公司10万元定作物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与长桥公司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以及履行协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长桥公司尚欠***公司定作物款10万元未付的事实,长桥公司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长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北京***家居设计有限公司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 由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书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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