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民初878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
被申请人: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前海路1428号南岗商务大厦703A号房。
法定代表人:卿安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4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600000元的责任保险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桥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预交,本院将在本案结案裁判文书中依法决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义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岳华
书 记 员 张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