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0314号
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楼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5TR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固若智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固若智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重庆恒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佃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