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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香河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43320。

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蒋爱华,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滨洲路北(江豪投资集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3976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爱华、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24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山海天路西、山海路北(碧山临海)006幢01单元01-403号房产(产权证号:××号)。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涉案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我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24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山海天路西、山海路北(碧山临海)006幢01单元01-403号房产(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日至2023年5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出租、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