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香河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43320。
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蒋爱华,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滨洲路北(江豪投资集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3976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爱华、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庭下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18)鲁1102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爱华、山东捷翔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