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5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9840元。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2005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056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2456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封、续冻,应在到期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审理中,本院依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了***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家园××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于2019年7月9日(执行案件立案前)被本院其他案件处置,经分配,已无剩余款项;轮候查封了***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路××商业城××、××室的不动产(到期日为2022年4月3日),该不动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
3.本院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到期日为2021年1月7日),未实际控制到款项;查明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在本院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而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本院其他案件已至其户籍地调查,但未发现其下落。
5.本院通过线上执行约谈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如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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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