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5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03719919U,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17819,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6519.71元;二、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796519.71元工程款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96519.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9日基数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5元,由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科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1248.71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04月0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0年04月07日、2020年04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只发现零星存款,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厂房,本案参与分配796519.7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0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
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1248.7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24729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5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澄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